Monday, November 6, 2017

企定定喺度,乜都唔使做?電視台應大幅削減播國歌

[立場新聞製圖]
雜貨鋪阿叔問:「以後電視台播國歌時,我係咪要企定定喺度,乜都唔使做?」

《國歌法》要求奏唱國歌時,人們要肅立、舉止莊重。那麼,馬路邊大電視屏幕奏國歌時,過路人是否要在車水馬龍中停步?家中煮粥滾瀉時巧遇電視播國歌,我是否應肅立凝望那窩滾熱辣的粥?

不是說笑,這時代,荒誕無極限,根據官方媒體弘揚的國歌行為感人事迹:學校操場,國歌響起,全部孩子自發停步肅立,「場面為之動容」。

這是新時代法律要求的情操,雖然我不明白真心的愛如何用法令逼出來。

認真研讀《國歌法》,卻發現,公民教育委員會製作《心繫家國》國歌短片,要求香港的電視台日日在主要新聞前播,累己累人,令大家墜入法網。

《國歌法》第八條,「國歌不得作為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」。香港商場茶餐廳常開電視,馬路邊大屏幕也有時播電視,國歌一天總有一次會成為喧鬧街頭的背景音樂,有損國歌威嚴,似屬違法。這是公民教育委員會的錯,還是電視台與商場自招的禍?留番同法官講。

國歌法也說明,在重要紀念日或節日,內地上級單位可規定電視台播國歌。如香港電視台般,月月播日日播,並非內地電視台常態,與國歌法條文也有出入。

公民教育委員會有委員謂,要求電視台播國歌,有教育功能,應不牴觸《國歌法》,但是商場茶樓茶餐廳雜貨鋪開電視,每天都令好有尊嚴的國歌暴露於市井街頭的喧嘩中,成何體統,有違《國歌法》第八條。

至於坊間有愛國愛黨陣營人士亢奮地謂,以後反對派示威抗議時,警察只要播放國歌你就要乖乖企定;愛字頭示威時播國歌,大家有如玩「一二三,紅綠燈」,統統要立即停步。正常地理解《國歌法》第四條,這些根本不是法定播國歌的「場合」,隨便在公眾場合播國歌的人,首先就已經違法。若政府詮釋法律,不搬龍門,不雙重標準,大家應可以少擔心,愛字頭以後示威也不能播國歌。

愛國愛黨者常以為,國歌播得多,就能激發愛國熱情;十多年來,國歌在香港電視台不停播,市民對國家認同感卻是低處未算低,如果這不是反效果,那最少是無效果。

國歌法不同國旗國徽法,國旗國徽高高在上,平常人要「玷污破壞」不容易;國歌卻可以無處不在,隨時滲入耳際。現時的討論,那些無啦啦突然響起國歌的情景,大部分都出自電視台播的《心繫家國》。公民教育委員會與電視台應認真履行《國歌法》第十三條,於重要紀念日或節日,電視台才播國歌,避免日播夜播,既不尊重國歌,亦陷市民於不忠不義、愛得不夠的死罪。

愛國運動,擦鞋者眾,絕不可能開倒車,公民教育委員會大概不會要求電視台減少播國歌。商場與茶餐廳如何自保?作為公眾場所管理人,為免以身試法,避免國歌成為背景音樂,他們能做的大概只有一件事:熄電視。

讀《國歌法》,又可認識有中國特色的法律,例如法例要求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等,條文牽涉面廣,似政策綱領,但執行細節含糊;結果就是賦予在上位者享有極大酌情權,做什麼都說自己「依法」,但由於細節欠奉,下層執行者無所適從,為了政治正確,於是層層加碼,虛偽造作,惟恐表忠不夠,合演一場愛國大典。

祖國來了,《國歌法》本地立法,將會是一場絕妙的國民教育,大家很快就深深明瞭,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」的本質,「愛國主義精神」的真正面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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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原文刊於明報《2047夜》,此為加長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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